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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路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创办名优学校,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学校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同时,配套建立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支部的思想政治领导;教代会本身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校长正确行使用其应有的职权;校长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团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算、自筹资金的使用方案等,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校长提出的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 审议决定学校可能办到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四、 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励、免职、降职、撤职建议向主管机关提出任命或者免除学校行政领导干部职务时,应充分考虑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执行大会的决议,负责处理教职工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如意见书未能统一,可先按校长的决定执行,并由校长和学校工会分别报告主管机关和上级工会。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学校教职工大会成员。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学科组(教研组)、处室等组成的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包括领导干部)均得通过选举成为正式代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设当然代表。教职工代表的构成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职工,其中教师应不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参加关于学校决策和各项议题的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 有权参加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学校行政领导的咨询。
  四、 对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劳动纪律,搞好教书育人,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教职工人数多少,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等相同。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或领导小组)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提前召开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经常性的或临时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的有关方案;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定;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教职工提案的处理;输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经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学校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
  二、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 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 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六、 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佥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2002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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